李磊律师亲办案例
未交强险,连带责任
来源:李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6
浏览量:600

心存侥幸未交强险  终究难逃连带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相继提高,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中。无形之中对我们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这就使得遵守交通规则成为迫切的需求。

一、今借好友车来用,难以预料出事故。

李某与杨某系好友,李某借杨某车用几天。2014年2月14日20时30分许,李某驾车行驶至高新路时突然撞上前面散步的张某。李某发现自己撞人后,于是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4年4月14日,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责,张某无责。张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挫裂伤;2、右肱骨骨折;3、腰部骨折;4、肋骨骨折。李某车辆被交警队扣押,李某不知所措,于是来到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二、身陷困境好迷茫,峰回路转见光明。

面对满脸困惑的李某,李律师给其耐心的解答,并逐一进行分析。之后,李某与律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在办理手续后,李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认为,对受害人的损失肯定要赔偿,但是有两个点需要注意,第一是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具有相关证据支持;第二是因该车没有交强险,那么需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之外需要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毕竟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如果贸然发表这样的观点,势必会制造出不必要的矛盾。于是同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后李某同意这样的代理观点。

2014年8月19日,该案开庭,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如下意见:1、本案原告张风莲和病历中记载的张凤莲并非同一人,故不能证明是原告治疗的费用。2、原告接骨药费用,五二医院医疗费,无相关病历及原告治疗机构的遗嘱,故不能证明所花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3、原告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故不存在误工费问题。4、对原告所估算的二次手术费用,因其只是一个概算数值,不能证明系原告必然发生的实际数额,因此应当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5、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李某承担。6、因该车未交强险,因此在交强险范围内,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借车本是出好意,无奈出事担连责。

2014年9月20日,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李某与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费用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心得: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某是否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杨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是否违反了某种义务。结合本案可以看出,杨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具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可是杨某并未履行该义务,故应当与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损失更大的利益,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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