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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
来源:李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3
浏览量:713

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

导语:失踪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占,谁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张某系父女关系,张某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后张某所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张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被他人代领,故张某某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并指定自己为财产代管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自2012年起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己满二年。本院发出公告己届满三个月,张某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张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张某某为失踪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

【律师评析】

1、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可见申请宣告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下落不明满二年;(3)战争期间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4)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作出。

2、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可见,失踪人的财产不能参照继承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能由他人代管,当代管人产生争议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如失踪人欠他人债务、欠国家税款,则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代付。如发生诉讼,则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

3、失踪人重新出现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宣告失踪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制度,实际上行为人并非真的失踪,国家只是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规定的一种制度,当行为人出现时,其自己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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