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律师亲办案例
司机单方事故,三者能否赔偿
来源:李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5
浏览量:929

导语: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众所周知我们可以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可是驾驶员在发生事故的瞬间从车上跳下被车挂带坠亡是否可以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身份主张权利呢?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6日,郑某驾驶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翻入路边深沟,造成郑某死亡车辆毁损。后郑某近亲属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近亲属40000元;判决王某赔偿郑某近亲属13万元。后该判决生效,2015年1月12日,王某向某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后某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法院裁判】

法院再审认为:1、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运输车辆自翻事故引起的死亡司机近亲属要求赔偿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原审认定发生车辆自翻事故的司机郑某受雇于实际车主王某及因司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车主王某的财产损失数额准确,事实清楚;3、原审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双方的赔偿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予以维持。4、郑某随死亡后身处车外,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死亡,均改变不了其是事故车辆驾驶员这一基本事实,因此,王某不属于第三者。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上,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身份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曾是车辆驾驶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已经离开车体,已停止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此种情况下与第三者无任何区别,对其身份应当以第三者进行认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合、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免责条款已经通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至于受害人身份不应当成为依据本条例获得赔偿的障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出获得赔偿,避免因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形发生。进一步而言,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是为了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案件,特别是重、特大伤害案件,应当侧重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充分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应当认定本案张某为“第三者”,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驾驶人员,驾驶人员的身份是否一成不变的还是可以随着时空条件而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驾驶人员理解发生争议,且具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故本案中的郑某应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以上内容由李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磊律师咨询。
李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02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4号楼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磊
  • 执业律所: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5*********00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邢台
  • 地  址: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4号楼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