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间打欠条,是否应支持?
来源:李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5
浏览量:422

导语:通常情况下,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存在彼此相互欠钱的问题,但是家庭生活中却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比如,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并出具欠条、借据等债权债务凭证,如果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在法律上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能否得到支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简单评析。

【基本案情】

2010年初,被告与原告经过长期,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28日办理婚姻登记,2011年8月份女儿刘乙出生,2011年10月,原告无意间发现被告与他人的短信聊天记录,后经询问被告,被告承认自己存在过错。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离婚,但协商未果。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理由将被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5000元。

在本案中原告诉求的35000元欠款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从原告处所借的15000元和婚姻登记之前被告向原告允诺的20000元彩礼,由于婚前被告一直没有实际给付故婚后,被告就上述两笔款项书写在同一张欠条之中即“刘某欠张某一万五加彩礼两万”。

【法院裁判】

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5000元。本案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但在本案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律师评析】

如何认定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夫妻之间欠款,离婚时是否应当偿还?原告主张的彩礼欠款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1、就该欠条的内容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即所欠款项具体数额问题。

是总共欠款35000元还是欠款数额总共是20000元?好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数额没有异议即就是35000元。那么假设双方对此数额产生异议,那么就没有好的办法就该问题进行区分,只能是按照文字本意以及通常的理解来解释这个数额。所以在此提醒,如果涉及到书写欠条或者收条等书面证明一定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防止错别字),谁从谁出借到多少钱(具体数目最好大写),用于什么,什么时候归还等信息,写清日期双方签名捺印,以防止日后因为借款不明产生纠纷;

2、另外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出具欠条的效力问题。

就该效力我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应该确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进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如果双方系夫妻财产约定制,除非这种约定的协议无效,一般在这种请款下一方对另一方出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系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又分如下情况:(1)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的所借款项来源于该家庭,并用于该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借贷关系不能成立;(2)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系来源于法律规定的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如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过于简单,如果原告主张该欠条事实应该综合上述多个方面予以查证,以便做出明确的判断。

3、男方婚前允诺给付的彩礼婚后出具欠条,离婚时女方主张返还该款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允诺给付女方彩礼两万元,婚后一直没有给付并给女方出具了欠条。在双方的调解过程中对该项事实都予以认可。该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该笔款项可以认定为系被告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了对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书面凭证,原告依据此债权凭证索要该款项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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